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266號令(如附件一)辦理。
二、 檢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對照表」如附件二。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