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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相關規範。(92年12月31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396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李凱文 分機二一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一六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相關規範之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396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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