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相關規範之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5396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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