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後之「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如附件一),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台融局(四)字第0938010131號函(如附件二)辦理。
二、本案業已依前揭函文說明二有關「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當事人尚包括受託人無運用決定權,其他具有運用決定權之第三人,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仍應經該具有運用決定權人簽章同意後始得利用,嗣後如有變更時,亦同。」修正,增加運用決定權人之簽章。
三、有關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業務涉及有價證券買賣,開立有價證券信託專戶時,以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代替正式信託契約乙案,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財證二字第0920137986號函(如附件三)及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台融局(四)字第0928011604號函(如附件四)原則同意在案。
各會員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