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修正後條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05192號函辦理。(附件一)
二、本案緣係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台財證二字第0910004406號函修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五條,放寬證券經紀商受託專業投資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時,如已留存客戶之交易確認記錄者,則免辦理交割單據簽章之規定,函請本會配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中有關交割作業之相關規範。
三、本案經提報本公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二十九次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後報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備查在案。
本會會員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