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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重申各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確認客戶原則函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一三三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重申各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確認客戶原則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38010347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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