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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暨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3年3月9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02463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一三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頒「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暨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令影本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02463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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