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095591號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除須符合第一點規定外,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及商品ETF)。
(二)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但轉換公司債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三) 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債務發行評等未達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
四、第二點第二款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一)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二)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限制,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及其函令規定辦理。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七00三五0六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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