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證期會令頒「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其閒置資金運用範圍之相關規範」影本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證期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12997號令辦理。
二、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於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準用之,但於信託業與客戶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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