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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其閒置資金運用範圍之相關規範。(證期會民國93年5月28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12997號令)(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二三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證期會令頒「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其閒置資金運用範圍之相關規範」影本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證期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112997號令辦理。

二、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於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準用之,但於信託業與客戶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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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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