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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與客戶簽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載明「客戶同意參與全權委託投資績效評比制度,保管機構並應對受託人提供建置全權委託投資績效評比資料庫所須之基本資料副署」。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三二八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中信顧字第0930004077號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台財證四字第0930126848號函有關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與客戶簽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載明「客戶同意參與全權委託投資績效評比制度,保管機構並應對受託人提供建置全權委託投資績效評比資料庫所須之基本資料副署」之函文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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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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