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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廢止94年5月10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997號令及94年7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896號令有關投信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從事covered call交易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09091號

 

廢止本會九十四年五月十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九七號令及九十四年七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二八九六號令,並自即日起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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