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三信商業銀行如銀行櫃檯人員僅受理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可否適用93年11月4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37號令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005934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關於三信商業銀行函詢銀行櫃檯服務人員僅受理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可否適用本會93年11月4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37號令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8年12月10日中託訓字第0980000981號函。

二、銀行服務人員對客戶臨櫃辦理存款暨信託業務個人基本資料變更,若確未涉及參與決定文件內容及對外提供諮詢或查詢服務,該等人員應屬本會93年11月4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37號令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惟銀行相關作業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並應就資訊之保密及使用權限訂定規範。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