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07516號
更正行政院公報第15卷第246期有關本會98年12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63111號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解釋令之第1點第5項但書「…但受託管理機構已與本會簽訂基金相關之特殊目的監理資訊交換與合作文件者…」為「…但受託管理機構之主管機關已與本會簽訂基金相關之特殊目的監理資訊交換與合作文件者…」,及第3點第3項:「…對受託管理機機…」為「…對受託管理機構…」,請 查照。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