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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受理開戶(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民國93年8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385 號令)(民國104年05月08日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三五七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有關金融機構受理開戶(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令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385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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