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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8年8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426011號令停止適用;受託或銷售機構與客戶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其授權訂定之函令施行後新增之契約,應遵守相關規定辦理之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羅鑫明
聯絡電話:(02)27747266
傳真:(02)8773416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800706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詢本會98年8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426011號令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復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8年9月11日壽會本字第98094325號函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98年10月20日中託業字第0980000886號函。

二、本會業於99年2月12日發布金管證券字第09800706991號令,旨揭令於同日停止適用,先予敘明。

三、另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4條第3項已說明該管理規則(包含其授權訂定之函令)施行前已發行之產品,如受託或銷售機構已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作為投資型保單連結之標的,則不受該管理規則之約束;但受託或銷售機構與客戶於該管理規則及其授權訂定之函令施行後新增之契約,則應遵守上開管理規則及函令規定。

正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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