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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民國93年9月17日中託業字第九三○三九六號函)(依民國93年9月9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430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林美吟 分機:二五五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三九六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行政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九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4307號函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乙份供參。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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