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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利用健保IC卡進行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查核,仍請確實查驗其本人真正身分,始可有效達成反詐騙目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劉憶娥 轉二二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四○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有關金融機構利用健保IC卡進行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查核,仍請確實查驗其本人真正身分,始可有效達成反詐騙目的之函文影本乙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銀局(一)字第0930027713號函辦理。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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