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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判斷項目及規定格式。(民國93年11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40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7.09.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劉憶娥
電話: 02-23515299分機223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e-mail: liuier@trust.org.tw
受文者:各會員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3050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判斷項目及規定格式影本乙份(附件1),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40號公告辦理。另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附件2)第二十九條規定,「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信託業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併請參辦。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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