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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信託業因標售、合併或收購等情事而受讓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是否仍得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28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3644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游源能
聯絡電話:02-27747260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010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信託業因標售、合併或收購等情事而受讓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是否仍得依本會95年7月28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3644號函說明二(一)規定,就95年8月1日起終止在國內銷售之境外基金,按原訂定期定額契約金額繼續扣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9年1月6日中信顧字第0990000125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旨揭被動移轉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客戶權益,原已依旨揭本會95年7月28日函規定持續定期定額投資未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者,移轉後仍得適用該函釋規定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定期定額投資。

三、上揭受讓之信託業,嗣後如有與境外基金機構主動解約或不續約之情事,致無法為受讓客戶繼續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未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者,應依上揭本會95年7月28日函規定,於1個 月前通知所屬客戶。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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