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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六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26號公告(如附件一)及0930005228號公告(如附件二)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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