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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之標準。(93年11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76號公告,依民國99年11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600149號公告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八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之標準」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5276號公告(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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