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輔導信託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及贈與稅申報等事項,請轉知會員儘速自行檢視並依法辦理,以免逾期受罰,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1月11日中區國稅二字第0980047908號函辦理。
二、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為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營業稅法第8條之1所明定。次按「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為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0920451148號令所明釋。是受託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又受託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三、為落實輔導重於查核,受託人於本(99)年1月底前(1月31日適逢假日,申報期限展延至2月1日)自動補申報97年度以前及申報98年度案件,包括自信託契約成立年度起每年度應申報之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信託憑單,97年度以前案件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第3款規定減輕處罰;受託人如有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依規定自動辦理更正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減輕處罰;另營業人經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即依限補辦者,依同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至短漏報繳營業稅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四、檢附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新聞稿1則供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地政士公會、臺中市記帳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中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