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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投資相關規定。(民國93年11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48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7.09.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黃伊莉 分機二0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三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權全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投資相關規定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48號令(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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