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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得依規定以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民國93年11月24日中託業字第930533號)(民國93年11月24日證期四字第0930149587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三三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得依規定以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函文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證期四字第0930149587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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