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得依規定以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函文乙份,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證期四字第0930149587號函(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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