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訂後「財務報告書件審閱表」乙份,請 查照。
一、配合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將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所定財務報告之範圍刪除財產目錄,據以修訂本會「財務報告書件審閱表」部分內容,修訂後審閱表如附件。
二、本表經由本會第3屆第18次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各會員單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