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受託機構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委任契約範本」及「受託機構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委任契約範本」如附件1,請切實遵照辦理及據以修正現行契約,請 查照。
一、旨揭範本係依「受託機構選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符合之一定條件及其委任契約應記載事項作業要點」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24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382170號函(附件2)修正後洽悉。
二、本案經97年6月19日本會第3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
各會員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