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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本會所指定之方式」。(民國94年1月5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055號令)(民國113年10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070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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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02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本會所指定之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5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055號令辦理。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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