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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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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grace_lin@trust.org.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12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7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941號函副本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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