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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標的規定」。(民國98年11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220號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82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標的規定」1份如附件,請 查照。

正本: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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