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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外匯局函釋信託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相關疑義並請各辦理本項業務之會員按月填報相關資料。(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5月19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17071號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7.09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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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林美吟
電話: 02-23515299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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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grace_lin@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 9403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中央銀行外匯局函釋信託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相關疑義並請本會轉知各辦理本項業務之會員按月填報相關資料之函文及附件各乙份,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5月19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17071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本會前曾函請中央銀行釋示會員所詢信託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之下列相關疑義: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得否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

(二)信託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於每旬及每月向中央銀行申報基金類別資料時,應以台幣信託或外幣信託向中央銀行辦理申報?抑或應新增另一申報類別?

三、中央銀行外匯局前揭來函就上述疑義函釋如下: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新台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得受託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前述外幣計價基金所涉及之結匯事宜,由金融機構辦理結匯,不計入信託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來函要求本會設計電子申報檔案格式,由辦理本項業務之金融機構按月填報,彙整後送中央銀行參考乙節,本會業已訂定報表格式(如附件二),置於本會網站→會員專區→應用表格→統計表格項下,各會員單位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業務,請於每月十日前依式將上月底止投資餘額填報本會(如無資料者,亦請填報並註明未承作),俾利本會彙整資料轉報中央銀行。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中央銀行外匯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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