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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人員取得與委託投資資產持有同種股票之限制。(民國98年10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52636號令)(依民國104年5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05241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80052636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股票,其取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三、前項人員應向所屬公司申報基於前項原因所取得之股票;嗣後賣出仍應遵守同條賣出限制及申報等相關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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