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者,應計入該標的證券合併計算投資比例上限並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控管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相關規定影本乙份,請 查照。
依據金管會94年7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896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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