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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黃伊莉
電話:02-23515299分機209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e-mail:ylihuang@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39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94年7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900號公告辦理(如附件1)。

二、 檢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與現行規定對照表如附件2。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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