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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規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電話:02-23515299分機216 鐘淑貞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各會員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45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規定」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44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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