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預告及相關書件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9月10日金管證期字第0980044695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惟如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銷售機構特定金錢信託專戶項下實質投資人之風險預告書,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三、經本公會去函建議,在實質投資人已簽署期貨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書的前提下,再由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出具聲明書(如附件二)予期貨信託事業,聲明其已充分知悉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且已善盡風險告知投資人之義務,並由特定金錢信託專戶填具風險預告書予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之配套措施下,金管會同意由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留存其特定金錢信託專戶實質投資人之風險預告書。
各期貨信託事業、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