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業經本行於98年9月4日以台央外柒字第098004309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檢附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其相關附件,請參閱本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http://www.law.cbc.gov.tw/)。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外匯局交易科、外匯局稽核科、外匯局匯款科、外匯局資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