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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民國98年5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80016984號公告,依民國104年10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04861號公告停止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80016984號

主旨:

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依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及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旨揭公告自總代理人編具98年7月份月報起開始適用。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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