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定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以下稱「一致性規範」,如附件1)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設置審查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變更審查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審查表」(如附件2、3、4),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2日金管銀(四)字第09700178290號函(附件5)及98年4月28日金管銀(四)字第09800191680號函(附件6)辦理。
二、依附件5來函所示,就已開辦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帳戶名稱、運用範圍、地區及運用限制不符合修正後「一致性規範」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如因特殊原因致無法如期完成者,請敘明理由向本公會申請延期。
各會員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