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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張大為
02-23515299分機21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00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如附件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2條辦理。

二、本規範經本會94年8月25日第2屆第17次及94年12月21日第2屆第21次理事會通過,並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1431號函(如附件二)洽悉在案。

三、請儘速依本規範第12條訂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之相關作業規定,並確實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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