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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機構,應配合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黃伊莉
電話: 02-23515299分機209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03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頒信託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機構,請配合依說明事項辦理相關規定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5年1月3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139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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