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因實務上未實際徵收短線交易買回費可能致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投資人權益,請 貴公司應對銷售機構及投資人多作宣導,並切實執行短線交易防制,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7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35058號(詳如附件)辦理。
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