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所稱之公告方式,係指於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網站辦理公告事宜。
(貼本會公告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