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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公告之方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5781號
附件:
 

 

茲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所稱之公告方式,係指於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網站辦理公告事宜。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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