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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4月22日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2943號發布「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112年04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1號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29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4月22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2940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規定)1份,請 查照。

正本: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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