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受託機構選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符合之一定條件及其委任契約應記載事項作業要點」(如附件1),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20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貴單位如擔任已發行或業經核准待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者,請依主管機關指示(如附件2說明2)檢討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資格,如有不符,請立即補正,並詳填所附表格(如附件3)於95年4月25日前回復,俾利本會彙整後回復主管機關。
各會員單位
張金鶚教授、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