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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自即日起實施之「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相關章則。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8.01. 公告, 自114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電話: 02-23515299分機211 陳美吟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1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公告並自即日起實施之「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相關章則(共3項)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集保公司95年4月7日保結法字第0950017391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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