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外資一般帳戶保管契約新增期貨交易之增補條款」及「外資期貨綜合帳戶保管契約增補條款」等參考範本(詳附件1及附件2),請 查照。
一、金管會為配合外資以非避險目的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及綜合帳戶等業務之開放,於95年3月17日令頒「華僑及外國人從事相關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同時期交所亦配合增修相關之業務規則、規章,並公告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
二、為因應相關法規之修訂,委請泰運法律事務所研擬「外資一般帳戶保管契約新增期貨交易之增補條款」及「外資期貨綜合帳戶保管契約增補條款」參考範本(詳附件1及附件2),提供會員銀行於辦理該項業務時,於原訂之外資保管契約增訂相關約款之參考。
三、本案業經第2屆第25次理事會暨第14次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