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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同時簽立信託共通條款之服務人員是否須具備「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資格條件釋函。(95年5月3日銀局(四)字第0958500959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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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515299分機255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2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銀行局)就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同時簽立信託共通條款之服務人員是否須具備「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資格條件乙案釋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5年5月3日銀局(四)字第09585009590號函辦理(如附件)。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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