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始適用後,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金管會對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上櫃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辦理。(民國95年5月2日金管會金管銀(一)字第0958500934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李凱文
電話: 02-23515299分機219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e-mail:kevin@trust.org.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24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有關「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始適用後,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金管會對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上櫃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辦理」函文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金管銀(一)字第09585009340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