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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綜效,增加以事業群方式督導子公司業務執行之彈性,茲規定有關事業群負責人之資格」之函文。(民國95年4月28日金管銀六字第0958500903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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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24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綜效,增加以事業群方式督導子公司業務執行之彈性,茲規定有關事業群負責人之資格」之函文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4月28日金管銀六字第09585009030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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