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金管會有關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並擬擔任該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會員機構,確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之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銀行局95年4月27日銀局(四)字第09540003240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為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利境外基金申報及公告作業之順利進行,請各會員機構儘速與總代理人洽商銷售契約之簽訂事宜,並依規定儘速與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使用契約(「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使用契約書」(如附件2)及「境外基金申報公告資訊系統作業申請書」(如附件3))。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