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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自95年8月1日起新增應考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並實施以測驗日為基準,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金管會95年5月5日金管法字第09500454861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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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邱家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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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託秘字第9502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強化金融證照之專業性與公信力,提昇金融從業人員素質,新增應考共同科目「金融市場與職業道德」,並自95年8月1日起實施等相關規範,請 查照。

說明:

檢附金管會95年5月5日金管法字第09500454861號函暨附件影本乙份。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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